中文參考如下(個人理解)
該協議要求遵守以下幾點:
基于該軟件的原樣使用,作者不負責使用該軟件照成的任何損失。
該軟件修改后的版本將受到以下限制:
不能歪曲原軟件的著作權
修改后的軟件不能歪曲為原版軟件
不能刪除源碼中的協議許可內容
如果發布二進制代碼可以不用附上源代碼。
http://en.wikipedia.org/wiki/Zlib_License
BSD 協議: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后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當你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者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布和銷 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BSD協議,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 二次開發。
http://zh.wikipedia.org/wiki/BSD%E8%AE%B8%E5%8F%AF%E8%AF%81
MIT 協議: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證(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為近似,但是賦予軟體被授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被授權人有權利使用、復制、修改、合并、出版發行、散布、再授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
被授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需要修改授權條款為適當的內容。
在軟件和軟件的所有副本中都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
此授權條款并非屬copyleft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允許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或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此亦為MIT與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質上不同處。MIT條款可與其他授權條款并存。另外,MIT條款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認可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與GPL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