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包括:
項目組合管理:摘要
治理:概述
項目組合管理治理機制
項目組合管理治理的建立:關鍵組件
確定并采用項目組合管理治理的過程
總結
本文來自于 Rational Edge:關于項目組合管理的系列文章中的第五部分,本文提供對關鍵概念和思想的概述及討論,這些概念和思想與對治理方針、能力、結構和其他必要組件的需求以及創建相關,通過它們可以創建一種作為組織過程的機制來對計劃執行監督以及維護計劃的項目組合管理。
作者提示:閱讀本文可以不參考本系列關于項目組合管理的其他文章。如果您不熟悉項目組合管理的主題,那么參考以前的文章是有用的: Rational Edge 2005 年 10 月刊中的文章介紹了項目組合管理的主題,并提供許多定義。2005 年 11 月刊中的文章為在企業中對計劃成功地應用項目組合管理提供并定義了關鍵原則(我們所稱的“要點”)。在 2006 年 3 月刊中,我概述了 IBM Rational 發布的項目組合管理新方法的初版本,在 2006 年 5 月刊中,我介紹了如何將項目組合管理引入到組織中。
項目組合管理:摘要
Morgan Stanley 的 Dictionary of Financial Terms提供了術語 portfolio(投資組合)的以下解釋:
如果您有多于一種的股票,那么您擁有一個投資的組合。您通過購買額外的股票、債券、公共基金,或其他投資來構建投資組合。您的目的是,通過選擇您認為會增值的投資來增加投資組合的價值。
根據現代投擲組合理論,您可以通過創建多樣化的投擲組合來減少投資風險,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包括很多不同類型或等級的證券,以便至少其中的一些可以在任何的經濟環境中創造很多的回報。
在非金融的業務環境中,項目和計劃是投資的手段。從簡單的意義上講,一個計劃是與下面有關的工作:
必需的結果或工作產物的具體(和受限的)集合。
負責執行計劃并使用資源,如資金,的一組人。
已規定的開始和結束。
管理人員可以將許多計劃組織成支持業務分段、產品或產品線(或者其他一些分割方案)的項目組合。
這些工作是目標驅動的,換句話說是,它們支持企業業務策略的主要目標和/或組件。
管理人員必須不斷地在互相競爭的計劃中做出選擇(也是,管理組織的投資),選擇那些好地支持并達到各種業務目標(也是,它們將投資風險多樣化)的計劃。他們還必須管理投資,提供關于確保哪個計劃、繼續哪個計劃,和拒絕或中止哪個計劃的連續監督和決策制定。
治理:概述
如果您讓五個人來定義術語“治理”,您可能得到七個不同的定義。
在您試圖將治理的概念減少到幾句簡單的話之前,它是“眾所周知”的那些術語中的一個。因此,從定義開始本文似乎是很好的。一般來說,我們將以對治理的可靠了解開始,然后我們將自信地轉移到治理的主題上來,特別限于項目組合管理的環境中。
讓我們以字典定義開始:
一個定義 2 是:
gov'ern'ance
-名詞
1. 支配,權利的實行,控制。
2. 管轄或管理的方法或系統。
另一個字典 3 告訴我們,治理是:
-名詞
控制的行為、過程或力量
利用兩個字典的定義,本文中我的意圖是處理圍繞權利的實行,或控制的關鍵概念。更進一步,本文對實行該權力的行為、基礎過程,和實行力量進行了觀察。這些概念和觀察處于針對作為組織過程的項目組合管理實行的治理環境中。
特別地,此討論是關于項目組合管理的,像初應用于計劃或項目的一樣。然而,本次討論主要適用于項目組合管理實踐在其他領域內的使用,例如產品或軟件應用程序。
本文確定了思想和概念,但它不針對實現項目組合管理治理所需的具體步驟、角色,和工作產品進行描述。我希望所確定的思想和概念為組織治理的重要領域內所需的執行討論和回顧提供跳板。
那么本文的主題 —— 治理 —— 和計劃或項目的項目組合管理領域之間的連接是什么?請注意,為了方便起見,在此處及貫穿整篇文章,我們將“計劃或項目的項目組合管理”簡稱為“項目組合管理”。
在對本文的介紹中,我提到:
管理人員可以將許多計劃組織成支持業務分段、產品或產品線(或者其他一些分割方案)的項目組合。
以及:
他們(管理人員)還必須管理投資,提供關于保證哪個計劃、繼續哪個計劃,和拒絕或中止哪個計劃的連續監督和決策制定。
我們已經給出了治理的定義,似乎大多數組織已經小心地通過指派管理人員,并通過給予他們權利來管理計劃投資的方式,來設立這樣的職能。對嗎?對,但不完全。
管理人員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們是業務或政府實體 —— 換句話說,企業或政府機構,的一部分。這些是合法實體。作為執行的一部分,他們定義并批準某些政策,并委派此權利來實現這些政策。更進一步地說,企業和政府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并且(在各種程度上)是受控的。
在美國近的幾年中,如新聞中所報道的,我們看到了一些引人注意的公司和公共會計工作的問題、違背職業道德,和非法的行為。我們還看到了新的法律(舉例來說,Sarbanes-Oxley),它們規定了對金融報告的內部控制的實現和使用相關的實質懲罰。倡導“更佳的治理”已經在此環境中開始。
簡單地任命管理人員并給他們權利來“管理”計劃中的投資不再被認為能足夠成功地提供更佳的治理了。更糟的是,簡單地任命管理人員并授權給他們可能產生應用于組織的計劃,及其持續價值的評估中的各種標準和實踐。由于糟糕的信息作為啟動有效監督的輸入到達執行層,因而各種各樣的標準和實踐可能(故意或不故意地)將組織置于風險之中。
那么有必要創建某種治理的機制,在影響計劃的時候為行為、信息和決策制定提供框架。創建這些計劃來建立并實現組織的目標,將它們組織到項目組合中,加以管理和控制。
下一個部分中將對這種治理機制進行更多介紹。
項目組合管理治理機制
如我們上面提到的,我們需要在項目組合管理環境中應用治理的概念。我們將通過某種治理“機制”應用此概念。
讓我們弄清楚:像應用于業務或政府運作中一樣,治理幾乎不是一個完全新的概念。公司實體的結構一般包括董事會、首席執行官(CEO)的行政辦公室,及許多高級“CX”—層經理:首席財務官、首席法律顧問等等。該結構,及其確定的角色(及其在職者),提供了推動企業業務方向的綜合或全面的治理。
除綜合的治理以外,還需要執行有特別針對性的治理活動。例如,一家公司從事了許多需要支出大量資本總額的計劃和工作。必須徹底地分析(并審定)所提議的計劃和工作的目標、合理性和預期回報。這些計劃必須是為了企業利益大化,并且符合需要遵從的法律及規章制度。